“女童保护”成立三周年
行走25个省份 惠及超过75万儿童
专家建议儿童被性侵应有最低赔偿项额、延长索赔诉讼时效
以呐喊设置议题,以行动助推进步,将防性侵教育从娃娃抓起,小至一字一句的教育传播,大到政策机制的普及倡导;3年间,她们带着防性侵课程行走25个省份,惠及超过75万儿童,培训上万名志愿者……这是“女童保护”5月28日在成立3周年新闻发布会暨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研讨会上展示的“答卷”。
发布会上,“女童保护”负责人、凤凰网公益频道主编孙雪梅发布三周年工作报告,“女童保护”发起人之一、教研部负责人、《慈善公益报》记者权敬发布了“女童保护”家长版教案PPT,“女童保护”品牌部负责人、《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徐豪发布了家长/教师版儿童防性侵手册。家长版教案和手册旨在让儿童防性侵教育理念深入家庭,为家长提供可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广西“百色性侵女童案”代理律师吴晖,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王翠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等就如何保障被性侵儿童的民事赔偿权,以及建议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研发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教案
3年惠及75万儿童
2013年以来,媒体集中曝光儿童被性侵案例。2013年6月1日,全国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公益、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2015年7月6日,“女童保护”升级为专项基金,设立在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
根据“女童保护”3周年报告,截至2016年5月22日,“女童保护”已在全国25个省份开展儿童防性侵课程,志愿者直接面向逾20万儿童授课,培训志愿者上万人。而与地方妇联、教育局、团委等合作推进培训当地教师授课,使得儿童防性侵教育覆盖面大大拓宽,覆盖人数超过75万。
据了解,“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教案经过团队起草、教学实践、专家修订,进行了40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教案。使用教案给孩子上课的志愿者讲师,必须经过“女童保护”组织的培训、试讲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走上讲台。同时,“女童保护”还研发了儿童防性侵教案家长版、儿童防性侵手册(儿童、家长版)等。
“女童保护”还通过微博、微信、网站等各类媒体渠道,传播儿童防性侵知识。
连续3年召开全国“两会”座谈会
发布独家统计报告
从2014年起,“女童保护”每年在全国两会召开前的3月2日,组织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业内专家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呼吁社会关注儿童防性侵教育的制度和法制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李一飞、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在座谈会上连续多年呼吁将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填补全国防性侵教育教案的空白,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的建设等。他们提交的相关议案、提案,获得过多个国家部委的回应。
同时,“女童保护”在座谈会上连续3年发布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数据长期被媒体引用。“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儿童案件”“熟人犯罪超八成”“近六成儿童不知何为性教育”等数据,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性侵儿童事件在研究领域不是新问题,但目前这样系统的、对现象特征揭示性的年度报告还非常少见,这份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在儿童防性侵教育制度建设等方面提供参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说。
关注被性侵儿童的民事求偿
推动法制建设
在司法实践中,被性侵儿童的民事赔偿也面临多重困难。因此,在“女童保护”3周年发布会特别设置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研讨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14年5月提交的一份关于该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到,“性侵类案件受害人心理伤害尤为严重,但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判决金额往往是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与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侵害和生活影响的严重性不相适应。” 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大对性侵类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较高数额的精神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也建议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他建议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并写入《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
广西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吴晖说:“这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实践中我们很难去落实,主要在于证据存在(问题)。”他进一步解释类似案件的赔偿模式:“案件中女童遭受性侵之后,一是存在身体上的损伤,二是存在心理上的伤害,我国的赔偿都是一种填补式的。(受害人)受伤之后去治疗看病,比如付了5元,就赔偿5元,这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为什么会存在主动放弃求偿权的现象?在代理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时,他发现这样一件事,由于案发时间很久,有一名受害者染上妇科病,可是她看病的证据已经没有了,所以身体伤害就没有证据。
“实践中,心理康复治疗还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没发生或者受害人没去看,也得不到赔偿。”吴晖有些无奈地说,“百色相对落后,心理治疗比较困难,我们就没有办法提出求偿权,没有向被告人提出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王翠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性侵案件占很大比例。其中,大部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是熟人作案。案发之后,有的被告家人不依不饶,给被害人本人和家庭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有的被害人选择离开,有的选择默默忍受。“我想有些家长放弃了救济权利,可能也是因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救济是得不到的,所以干脆放弃了。”她说。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儿童遭遇性侵的保护还是相当重视的,《民法通则》一些相关条文与这个话题直接相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说。他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什么才算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如果儿童被性侵的话,通常都应当认定成是人身权利遭受了严重侵害,都应当支持他们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王轶说,“这对于涉事家庭也是灾难,作为家庭其他成员,也会遭受相应的精神健康的损害,他们也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王轶说:“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把损害救济的范围仅限于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明确把康复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内。我们只要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方法,就可以把精神遭受损害的康复费用包含在救济的范围之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说:“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除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还审理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60%以上都是儿童遭受性侵案件。”她表示,很多遭受性侵害的孩子想申请一些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限于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支持。
在研讨会上,专家认为,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精神康复的治疗赔偿,可以将现有的法规充分利用;同时建议儿童被性侵应有最低的赔偿项额,应延长被性侵儿童的索赔诉讼时效。
培训地方团队骨干
推广可复制试点模式
本次“女童保护”3周年活动中,江苏淮安妇联、江苏徐州团市委、徐州市教育局、云南玉溪妇联等4家单位被评为合作示范点;同时评出“优秀志愿者标兵”4人、“优秀志愿者”32人、“优秀地方团队”5个及4个“爱心企业”。
会议期间,“女童保护”基金还进行了地方团队培训和考核。孙雪梅介绍,该环节是为促进各地方团队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地方团队组织间的联络与沟通,了解各地方团队各项工作进展而进行。
孙雪梅表示,正是地方团队在全国的“全面开花”,才有了“女童保护”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例如在江苏淮安,由妇联牵头,联动公检法司、教育局等部门,同时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实行“集中成片授课+社会志愿者巡讲”的模式,将“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教育通过学校课堂迅速普及。短短3个月时间就惠及当地16万学龄儿童。“女童保护”被写入淮安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政府拨付专款用于在当地推广普及儿童防性侵教育,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
在徐州,徐州团市委去年11月将“女童保护”课程引进,联动公检法司多个部门,招募志愿者、筹集资金。今年4月,徐州市教育局的深度参与,又让徐州的“一校一讲师”模式基本实现。4月底5月初,两位培训师到当地半个多月时间,几乎一天一个区县,在11个区县对902所学校的教师进行试讲考核。目前,徐州已有829名合格讲师,计划两年内实现全市160万儿童全覆盖。
“我们将继续推动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继续推动儿童防性侵相关法律的完善。”孙雪梅说。
记者 刘 婧
(责任编辑 :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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