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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跑站骗票” 一线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有话说

2016年04月27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报   

  韩 实

  4月1日,根据民政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多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用车票启用工作。就在救助专用车票启用不久,网上出现了一些文章和观点对救助专用车票并不看好。

  对此,从事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就启用救助专用车票可能会导致“救助管理系统内部打救助资金的主意;救助专用车票涉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歧视”等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发出了他们的声音。

  “暗战”十多年

  见识诸多“跑站”内幕

  十来年间,笔者一直和跑站人员进行着一场沉默的“暗战”。几年前,笔者“卧底”进入几个全国的跑站QQ群里,得以目睹并体验跑站群体的“真实世界”。

  跑站人员不仅仅骗救助管理机构钱,他们的骗取对象还包括政府机关、红十字会、残联、宗教团体、社会组织、同乡会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等。当然,他们骗得最多的还是救助管理机构,因为根据职责分工,其他部门会将他们引导到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在跑站人员的黑话中,把救助管理站叫“公司”,把骗票叫“借票”。

  跑站方式也五花八门,新入行的在群里求有经验的跑站人员当“师傅”带着跑。五湖四海的跑站人员在群里交流跑站路线,所过之处的救助管理站无一幸免。有的时候分散各地的跑站人员还会相约集中跑站,约定时间后群体性聚集某地救助管理站。

  伪造身份证件、手持病历、自称绝症、就地打滚、自残逼迫、跳楼要挟……面对这样的群体,救助管理机构没有退缩。他们骗取的是国家的救助资金,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的救命钱。经检索甄别后系统显示是跑站人员也不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直接张口要钱的,坚决不给并出具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通知书。

  对于疑似跑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通常和他们耗时间,延缓他们去下一站骗助的步伐。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不管求助人员是不是跑站的,要吃食堂管够,要住救助区有床位,要钱还是坚决没有。自称有病的,救助管理机构给送医,查体后对症下药治病救人。但,往往一说去医院就能吓跑一些人。

  此前,需要火车送返的,救助管理机构在火车票上盖上“国家救助,禁退禁卖”字样,需要汽车送返的,救助管理机构把人送上汽车再把票交给司机后撕下票根带回。

  杜绝现金救助

  衍生“跑站骗票”

  “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兜底线、救急难,切实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这类特殊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工作的原则和职能。但是,救助的无偿属性,滋生了这类以骗取国家救助资金为业的不法分子群体。

  为了对这类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民政部门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使得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在信息化系统中检索比对求助人员的受助记录进行甄别。

  在救助管理系统内的受助电子档案上往往有他们动辄数十次、数百次的记录,在全国各地都留下有受助的痕迹,这类人员通常称其为“跑站人员”。为了避免跑站人员讨要现金,救助管理机构从制度建设入手,要求严格控制现金救助。而当现金救助被杜绝后,骗取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车票进行退改签,成为这部分人的生财之道。

  其实,早在2006年,原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制定了严格的受助人员车票管理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会在免费提供给受助人员的乘车凭证上加盖“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的标识,但是跑站骗票人员很快就掌握使用诸如“退字灵”一类的化学试剂消除票面上的救助印记的方法,“洗票”后将原本救助的免费车票退改签,从而骗取国家救助资金。

  规范管理救助资金使用

  打击“跑站骗票”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制度设计上从多方面保障了救助资金的安全,形成无现金流动的封闭式票面管理制度,钱既到不了受助人员的手中,也不可能流入单位个人的手中,资金只有可能流向铁路部门的购票渠道或者回归救助管理机构国库账上。

  救助专用火车票在规范救助资金使用的同时,其票面上“助”字的使用也大大方便了受助人员获得更多帮助。其实,救助专用火车票票面上标注“助”字的样式和公共汽车上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城市无障碍设施、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家庭照料的服务券等此类标识的作用类似,都是为了能更好地提示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有求助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也可以说是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救助专用车票是一项有益的制度手段。启用救助专用车票,是保障真正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是遏制跑站骗票人员的有力手段。对于打击“跑站骗票”行为,需要进一步利用法律武器和得力措施,保卫国家的救助资金不被骗取,确保国家救助政策救得其人。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将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罚则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落到实处,把“跑站骗票”人员骗取国家救助资金的信用污点像“老赖”一样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予以惩戒,让他们无利可图,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 :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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