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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资格不再是公募基金会特权

2016年05月31日 09:13   来源:慈善公益报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的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5年底,数量由2005年的975个发展到4719个,净资产总额由2005年的100多亿元增长到1100多亿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不少新情况。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实施。因此,对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也将提出新的要求,为此,民政部在深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5月26日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与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进行了衔接。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基层的发展。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四是登记时限,由过去的60日改为30日。五是规范了行政行为,完善了各项登记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另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成立满两年后一律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资格不再是公募基金会的特权,过去的非公募基金会今后也可以获得,体现了公平。征求意见稿还采用注销、撤销、吊销登记证书等不同方式完善了基金会的退出机制,并增加了基金会的清算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保障了基金会终止时慈善财产的善用。

  在条例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以较大篇幅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给基金会的自我治理建立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体现分类管理,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提出了较高的治理要求。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

  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征求意见稿充分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等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四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构建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强调公开透明。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原有信息公开的内容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既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又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

  完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针对基金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公众在6月26日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交意见:一是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记者 王希文


(责任编辑 :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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