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由新华网公益频道与新华善举基金联合打造的大型多媒体互动公益栏目“公益中国九人行”第三期开播,主题是“慈善法解读大型互动对话”。现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对《慈善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做了解读。
公众的爱心不能滥用
黎颖露表示,未来针对个人求助,特别是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个人求助,可以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第三方这样的独立力量来做相应的监管。因为过多地依靠企业的平台来做实际上对于有的平台来说这个负担是比较重的。如果是专业的募捐和众筹平台,他们相对会好一些,而如果是一个综合性的平台,就像刚才说的新华网或者微博,或者是说其他的一些大型的门户网站,由于它上面的信息是海量及分散的,你要求他去履行验证识别的义务,对于他们来说负担也是相对比较重的。由于平台的类型各异,模式各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指定平台,难度比较大。
“指定的窄了会限定很多募捐行为,有可能抑制募捐创新,特别是商业和慈善之间联合的创新。如果指定很宽的话,比如大型成熟的网站全部纳入进去,识别非法募捐行为真伪难度比较高,如果高到一定程度无法执行的话,法律条款的执行力度或者权威性又大打折扣。”黎颖露说,“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希望这个‘指定’能够更多地像‘认证’,政府规定非常公开、透明的程序尽量减少行政裁量,让大家做特定行为的时候有一个清晰的界线,这就可以对网络募捐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既促进又规范。”
《慈善法》唤醒公益信托
黎颖露认为,慈善信托在《慈善法》里是非常好的一个创新,但是因为公众对信托不了解,所以舆论报道基本上集中在个人募捐、网络募捐这样的公益话题上,对信托报道得很少。
《慈善法》里有非常多的地方突破了《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法里对信托监察人的限制是强制性的必设的机构,但是在慈善信托里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是选择性设置的机构。还有,委托人的权力也扩大了,原来在《信托法》里,受托人的更替最终都是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来指定,但是在《慈善法》里,只要委托人同意就可以更换受托人了,所以慈善信托这一章整体定位上和公益信托有很大的不同,公益信托更强调主管机关的介入和监管,慈善信托更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决定,这是在立法思路上一个很大的突破。
信托本身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形式,它没有慈善组织相应设立的资金门槛,又不是一个法人,没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场所等等强制性的规范,同时包括后续运行的过程、公益支出、行政管理费用等等方面都是非常规范的,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相对于成立慈善组织而言慈善信托是一个非常简便、灵活的方式。
“将来公益信托是不是还会在一定范围也存在?会不会出现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并存的局面?我觉得将来要进一步明确关于两部法制建的适用范围。”
(责任编辑 :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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