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南京市江宁女童饿死案、浦口养母虐童案等都曾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而今年贵州毕节等地频发留守儿童死亡案件,更是让公众在痛心不已的同时纷纷反思。
针对近年来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中的突出问题,7月29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其中拟规定:“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父母应当多陪伴三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中心课题组推算,截至2011年,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可能在57万人左右。此外还有大量有父母却没人管的事实孤儿无法统计数据。
对“不管孩子”的父母,我国《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真正撤销了父母监护权的案子,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
“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处理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属于责任的交集范围,但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容易导致责任落不到实处、协调难度大、互相推卸责任等等状况的出现。”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
对此,《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强制性报告”的义务。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南京此次未成年保护立法的相关规定,能否改善目前儿童保护不容乐观的现状呢?对于相关法条是否合理有效,大家又是怎么看呢?
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凤凰公益、问卷网推出益调查:南京拟规定不得让未满六岁儿童独处,你怎么看?
(责任编辑 :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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